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措施
(1999年1月22日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02年8月2日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措施〉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5月26日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9年11月29日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门省本级地方性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21年11月26日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6年7月30日白菜论坛-白菜论坛交流平台-白菜项目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事情机构
第三章 选民挂号
第四章 候选人的发生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六章 告退、职务自行终止、免职与补选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增强下层民主政治建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执法的划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生长全历程人民民主,坚持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卖力人通过法定法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织任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接纳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发生。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实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通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期限一般不凌驾一年。
第七条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事情经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由省统一部署,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和乡镇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卖力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事情。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康健、审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协同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事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依法实行监视。
第二章 选举事情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划分建设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执法、规则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事情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存案;
(三)指导和监视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事情,培训选举事情人员;
(四)掌握选举事情情况,实时陈诉、依法处置惩罚相关问题;
(五)受理有关选举事情的举报、来信来访和申诉;
(六)指导、协调、监视村民委员会完成事情移交;
(七)处置惩罚选举事情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建设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由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聚会会议推选发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事情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时宣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存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选举事情执法规则,服务公正,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在村民中有威望。
村民选举委员聚会会议事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发生并完成事情移交时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发动事情,见告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二)制定选举事情方案,经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存案;
(三)提名并宣布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事情人员;
(四)组织开展选举事情人员培训;
(五)宣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日程部署等;
(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挂号并宣布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组织候选人推选事情,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宣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晤面;
(八)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宣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九)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事情移交;
(十二)建设选举事情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事情情况;
(十三)处置惩罚选举事情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聚会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加入村民选举委员会聚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凭据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换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通告。
第三章 选民挂号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工业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盘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挂号为准。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挂号,列入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而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体现加入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从事村务事情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加入选举,而且经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同意加入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加入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于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宣布,有条件的应当同步接纳现代信息技术宣布。
对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宣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置惩罚决定,并宣布处置惩罚结果。
第十七条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宣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切合挂号条件的,应当从名单中删除;对新增切合挂号条件的,应当补办挂号。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换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实时宣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发生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本措施划定,已挂号加入选举;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治理能力,能够生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导村民配合致富。
勉励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本乡本土大中专结业生等积极参选。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运动,组织或者加入非法宗教运动或者邪教运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划分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凭据有关划定凭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
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凌驾应选名额。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宣布候选人名单。
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宣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回复。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宣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候选人出缺的,凭据提名情况依次递补,经过资格审查后确认并宣布。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晤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如实回覆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事情:
(一)提前五日宣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所在、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陈诉单;
(三)部署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计票处等;
(四)向村民宣布或者说明投票要领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事情。
投票箱应当切合宁静、保密的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选票由县(市、区)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并签封。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事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以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
对老、弱、病、残等不能加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并在选举日前宣布在流动投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事情人员卖力,其中应当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本村没有不能加入投票的,或者有不能加入投票但全部治理了委托投票的,不设立流动投票箱。
第二十五条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应当凭据划定直接加入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加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凌驾三人,且应当尊重委托人意愿。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治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宣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加入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阻挡票,可以另选其他村民,也可以弃权。
加入投票的村民凭身份证明、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加入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事情人员在选举日当天送至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果真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果真统计票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即是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即是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门有效,无法辨认的部门无效。选举事情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 候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恰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凌驾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地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凭据得票几多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凭据得票几多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经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事情;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委员暂时主持事情。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本措施确认是否有效,就地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存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发表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措施的划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对选举历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组、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视察并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行贿、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行贿、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卖力视察并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设施、财政账目、资料档案、团体资产等的移交事情。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纪录并存档。事情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视。
第六章 告退、职务自行终止、免职与补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申请辞去职务,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其职务自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讨论通过之日起五日内通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存案。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通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存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免职的理由。被提出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免职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未组织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投票表决。表决和免职结果应当实时通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存案。
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免职获得通过的,被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在十日内完成事情移交。免职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免职要求。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进行补选。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补选妇女成员。
补选的具体法式和要领,参照本措施有关划定治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时通告补选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存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执法、规则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惩罚:
(一)未经法定法式,调整、变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四)对举报、申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视察处置惩罚的;
(五)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划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接纳暴力、威胁、欺骗、行贿、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措施划定,未在划定时间内完成事情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造成团体工业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选举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辖有村的街道服务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中履行本措施划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690号